科技评论网站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科技成果是什么意思
呂薇委員則具體提出了該法與科技進步法的銜接問題: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國家設立的研讨開發機構、高档院校轉化科技功效所獲得的支出局部留歸單位
呂薇委員則具體提出了該法與科技進步法的銜接問題: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國家設立的研讨開發機構、高档院校轉化科技功效所獲得的支出局部留歸單位。而科技進步法規定,操纵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大概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构成的知識產權,除触及國家宁静、國家长处和严重社會大众长处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获得。這個項目承擔者是指單位的观点,還是項目組的观点?兩部法令怎样銜接,需求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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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澤林委員對此暗示贊同,他認為今朝草案規定過於原則,建議修正得更實,同時還要明確主體責任科技批评网站。這部法令是1996年订定的,諸如國家成立、國家摆设資金、國家订定標准等字樣多。國家不克不及作為責任主體,假如不订定、不摆设資金無法追責,以是責任主體要進一步明確。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登海對此暗示贊同,他認為草案今朝對科技功效的定義過於簡單。科研功效在當今經濟社會發展當中,特別是在市場競爭中,應具有什麼特點,沒有現實的请求標准。许多科研功效不契合市場競爭请求,本钱高、風險大,沒有市場競爭力,底子無法轉化,以至有的還是假功效。
除法令協同性問題,本法與其他現有政策能否冲突也備受關注。“這部法许多條款跟其他部門具體規定有必然冲突科技批评网站。”楊震委員舉例說,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科技功效轉化獲得的利潤計入單位工資總額。而當前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有一個具體政策是限高托底,限高就是總額超過必然工資比例必須向國家上交必然費用,大要是1.5倍。根據促進科技功效轉化法,科技功效轉化越多對其越有益,轉化得越多、支出越多、總額越高。但總額越高很能够超過限高,超過限高必須向國家上交超過部门的必然比例,這就出現了冲突,期望這部法能和其他政策協調得更好一些。(本報記者李想)
馮淑萍委員指出,現在草案中许多說法都是撑持、鼓勵、聽取意見等,這些都沒有具體內容。怎样撑持、怎样鼓勵、怎样聽取意見,沒有下文,這會影響法令實施。
“今朝草案政策性語言過強,不契合強調进步立法質量、立法精細化、要可操纵可執行、主體和責任分明的请求。”信春鷹委員也提出了不异意見。
李登海以親身經歷解釋說:“我是搞雜交玉米高產品種科研選育的,我們發現许多農業新品種科研功效由於生產本钱太高或推廣風險太大而無法轉化,许多科技功效沒有應用價值。今朝一些科研功效不是按市場競爭標准研發的,而是某些部門或單位、機構、個人為本身长处想出來、編造出來的,有些功效隻能用於申請項目經費、晉升職稱,對這種無用科技功效進行促進轉化就是勞民傷財,對國家和社會不負責任。因而應在草案中明確規定什麼是真实的科技功效。”
“我建議對第五條群众日报的批评文章、第四十四條作出修正,明確但凡触及到科技功效轉化的以此法為基准,其他法都應服從於這部法令,以促進处所、學校、科研院所修訂相關規章轨制,執行好此法。”姒健敏說。
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科技功效轉化,是指為进步生產力程度而對科學研讨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功效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构成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质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在分組審議中,多位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認為應進一步明確界定科技功效含義。
韓曉武委員說,立法與政策性文件、領導講話差别,要有可操纵性群众日报的批评文章。總則中有一些宣言性條款无可非议,分則中具體條款假如都是宣言性的,將來怎麼落實科技批评网站、怎麼檢查這部法令落實情況?好比修正后的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契合科技功效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為科技功效轉化供给保險服務。假如保險機構不開發契合科技功效轉化特點的產品,能否違法,開發后有何好處?這些都沒法落實,也沒有辦法檢驗。類似條款有許多,建議接下來修正時要認真推敲,不克不及把一些文件中的政策性規定间接搬到法令中。
何曄暉委員說,草案該條定義不夠明晰,建議對科技功效轉化定義作進一步完美。一方面,要明確什麼是科技功效,是由專利部門、應用部門還是專家學者來界定﹔另外一方面,國外科研功效能否能够拿到國內來轉化、生產和推廣也應予以明確。
全國人大代表姚建民認為,要強化科技功效認定機制,減少功效轉化資金游蕩在“虛功效轉化”中。他介紹,科技功效認定第一種是科學新穎性認定,如發明專利等﹔第二種是部門實用性認定,如產品鑒定﹔第三種是市場認定,今朝還沒无形成規范﹔最初一種是專家認定,如功效鑒定。今朝專家認定比例最大,同時出現虛假功效的問題也最多,國家大筆功效轉化資金集合在這個領域科技批评网站。
本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事情報告提出,要增強立法針對性,推進立法精細化,不斷进步立法事情程度。克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審議促進科技功效轉化法改正案草案時,多位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認為,應明確界定科技功效含義,明確責任主體,增強法令可操纵性,從而制止沒有市場應用價值,以至是虛假科技功效濫竽充數,保証國家科技功效轉化資金用到刀刃兒上。
“優秀功效面臨的問題是失密和產權保護,其態勢是不推自廣。而那些關系功效、情势功效、實用性不強群众日报的批评文章、效益不明顯的功效,是怎麼推也不會廣的科技批评网站。功效市場認定是本法下次審議前面臨的严重調研課題。”姚建民說。
龔建明委員說,本法共有51條,此中28條開頭都用了“國家”二字,有的用得比較正確,有的則没必要泛用群众日报的批评文章。“國家”终究是指國務院、全國人大、省当局群众日报的批评文章、還是科技部,基層開展事情時對這一點的了解會很恍惚。
姒健敏委員提出,要明確在促進功效轉化過程當中本法與其他相關法令協同性問題。他介紹,科技功效轉化整個鏈触及到6法、7規共13部法,有许多法令條款重復規定。各处所、科研院所、學校規章轨制已根据差别法令執行中,對實施新修訂的促進科技功效轉化法會有較大影響。假如在這個法令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能够就會有许多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