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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子女能不能与父母签订赡养协议约定赡养义务呢?当父母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子女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呢?前段时间,信宜一名六旬老人老晋(化名)将三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三子女均以父亲没有遵守此前签订的合约为由拒绝给予赡养费。
老晋与妻子于197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名子女,长子阿明(化名)、二女阿燕(化名)科技软件地铁逃生、三子阿生(化名)。老晋与妻子因感情不合于1999年离婚。2013年2月7日,老晋与阿明、阿生签订一份《合约》,约定:“……阿明、阿生每月给老晋养老金300元大写叁佰元整,按农历计算,如果物价大幅上升则适当提高,一直到有生之年科技软件地铁逃生。如老晋因大病入院费用除合作医疗赔偿外,余下合作医疗不赔的费用则由阿明、阿生负担中国科技馆展品介绍,按医院单据为凭。……老晋回去不能与前妻(即阿明、阿燕、阿生的母亲)发生争吵甚至打人,如老晋无故打人则所有合约无效。……”。
签订《合约》后,阿明、阿生按照合约规定每人每月各支付生活费300元给老晋。2016年7月(农历),支付标准提升至每人每月400元。后因老晋与前妻相处不和,为对老晋产生约束,阿明、阿生从2016年10月1日起(即农历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停止支付生活费给老晋。2016年11月10日,老晋诉至法院,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从2016年10月1日起由阿明、阿燕科技软件地铁逃生、阿生每人每月支付350元生活费给老晋,在每月月初5日前付清。
阿明、阿燕、阿生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给予父母经济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基本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本案中科技图画大全,老晋年事已高科技车什么梗,且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等疾病,请求阿明中国科技馆展品介绍、阿燕、阿生给付赡养费的主张依法有据,应予支持。阿明、阿燕、阿生作为老晋的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阿明、阿燕、阿生每人每月给付老晋赡养费35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家庭生活中因财产及琐事发生的纠纷不应成为对老人赡养的不利因素。阿明、阿燕、阿生上诉要求老晋书面承诺不再殴打、辱骂前妻才同意支付赡养费给老晋科技图画大全,但老晋是否殴打、辱骂前妻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阿明、阿燕、阿生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给老晋没有法律依据的。二审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释法
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子女以各种理由拒绝赡养父母,如父母在其年幼时缺少关爱、偏爱其他兄弟姐妹、不为其照看孩子等,也有一些子女与父母签订赡养协议科技车什么梗,或者断绝父子、父女关系,以免除赡养义务,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庭矛盾常常产生于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家庭成员应当多进行沟通谈心,解除误会。父母在生活中应当多关爱子女,多了解子女的想法,对于比较重大的家庭决定,应当多听取家人的意见。作为子女,要体谅父母含辛茹苦生养和教育的艰辛,要学会尊重和关心父母,认真履行好赡养义务,当与父母出现矛盾时,以不赡养的方式来要挟父母妥协,是不正确的,既伤害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又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