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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的横空出世意味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获得全新动能,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从准备、运算到生成阶段的运行机理,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三大安全风险。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准备阶段的数据风险,应基于总体观统筹使用国家数据人工智能专业冷门吗,对政务数据进行合规监管,在个人数据的收集广度上保持合规并以最小比例原则确定处理深度人工智能专业冷门吗,以确保生成结论的真实性。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算阶段的算法模型特点及算法偏见风险,应通过技管结合进行修正,完善技术标准并予以实质审查,建立自动化、生态化、全流程的动态监管体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生成阶段的知识产权风险,鉴于其生成物的独特属性,应基于可解释性重塑其保护模式,明确保护的对象是ChatGPT中的可解释算法及其生成物,并构建全流程知产合规保护体系。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未来可能造成的其他安全风险,宜基于风险预防主义加以防范,争取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效能,并减少新兴技术对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冲击。
摘要:元宇宙技术的应用推动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互动,加快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以其独有的新型交互式数字社会构建技术成为了新的网络发展方向。在国家主权、社会经济安全、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等方面,元宇宙与传统社会制度的基本构建逻辑存在着冲突,缺乏有效治理路径会带来严重风险。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构建元宇宙时代的法治秩序,需要以总体观为基础,以技管结合为治理逻辑人工智能十大期刊,以伦理驱动为价值导向人工智能十大期刊人工智能gpt,以多元主体参与为管理方式,从而实现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人工智能专业冷门吗、风险治理、多元共治的秩序格局,实现面向元宇宙时代的良法善治。
摘要:AI可解释性问题直接导致AI决策的刑事归责难题。基于科学技术与法教义学的立场观察人工智能gpt,AI因其不可解释性而不能成为刑事归责的主体。通过因果关系的适当延长,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成为AI决策归责主体的可能性,但需要结合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进行区别判断:对于已经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因其主观上的不可谴责性而可以免责,不对AI决策承担刑事上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需要结合结果预见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理论上,未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具有客观上的可谴责性对AI决策具有可归责性。
摘要:网络游戏外挂通过使用特定的人工智能技术来代替人工操作发出指令。当前网络游戏外挂由单一技术型升级为复合技术型,自动操作性大幅增强,并主要分为辅助操作类游戏外挂和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存在对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入罪标准的理解不一、个人责任和平台责任归责错位的问题。制作、销售、使用辅助操作类和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不构成犯罪,只有制作、销售超出正常运行机理的超规格数据修改类外挂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人工智能十大期刊。个人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深度介入超规格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的制作、销售过程,和平台达成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才和平台成立共犯,否则仅是帮助行为,主要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将追责重心由个人转向平台。
摘要:人工智能(AI)作为类人类智能,无论我们是否赋予其主体资格,在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时,都必须对其行为进行解释,为此,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该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可解释性的全新路径来推进,而不是纠缠于当下学界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与法律责任的各种主体论与责任理论。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亦即解释人工智能如何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算法决策。然而,在AI领域,虽然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如何确保以非技术性的方式向最终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解释算法决策以及任何驱动这些决策的数据,仍是一个无法得到解决的难题,人工智能黑箱释明难题决定了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解释性人工智能十大期刊。法律责任的本质是答责,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不能自我答责,因此其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预防,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预防目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下一个前沿问题,是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问题。
摘要: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已经产生了大量的智慧成果,但在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化逻辑方面与既有实践成果之间尚未实现科学衔接,智慧法院建设还存在着实践应用不充分、系统融贯性不畅和在线诉讼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实践运用的基本方案是,在人工智能+司法的格局之下,借助数字孪生人工智能专业冷门吗、拓展现实、隐私计算、情感计算等新兴人工智能技术拓展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运用;在运用前景上,以人工智能技术系统指导智慧法院4.0建设,特别是以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智慧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与制度的协同融合推动智慧法院内涵发展,以此推动司法理论与智能技术深度融合、诉讼需求与智能技术深度融合、通用技术与专有开发深度融合,为智能时代中国智慧法院建设提供技术机理和法理结构。
摘要:当下,对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应基于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的哲学层面进行反思,为此提出问名、问需和问策这三个时代之问。问名即人工智能法学的身份之问,问需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内涵之问,问策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之问。就名称而言,人工智能法学不是人工智能+部门法学或(计算)数据信息+法学,而是由人工智能+法学交叉融合而成的独立新型学科。从内涵来说,人工智能法学需要探讨法治实践的智能化和智能技术的法治化这两大维度及智慧法治理论与实践等六大领域人工智能十大期刊。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法学应贯彻新文科建设发展理念,正确认识未来法治,注重法学的实践性和新文科建设的内部整合。未来我国应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全新的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以彻底解决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学科定位问题,并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法治实践智能化方案。人工智能法学始终是面向人的研究,其实质是AI+HI(人工智能+人类智慧),它永远是且只能是以人类为本。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热潮的再度兴起,使得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空前繁盛,但当前研究出现了违智力常识的反智化现象。概念附会现象严重,不少成果只是基于AI+法律的任意性组合,泛人工智能化研究正在产生大量学术泡沫;制造人工智能研究中的假问题或误将司法适用问题当作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元问题,理论创新方向值得怀疑;将对策与科技问题当作理论与学术问题,离开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方法,使得人工智能的研究日益滑向不可知论人工智能专业冷门吗。人工智能并未对法律基础理论、法学基本教义提出挑战,受到挑战的只是如何将传统知识适用于新的场景。法学研究应该避免盲目跟风,走出对人工智能体的崇拜,回归学术研究的理性轨道。